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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或拟分立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依法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投资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作出决议或决定,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 合并前提条件:在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 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为原各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注2: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注3;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并各方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参考式样11;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合并各方刊登的合并公告参考式样12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13 ; (7)、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注5;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6; (9)合并后存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注7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并后存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注3;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注8、参考式样7; (12)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5)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原各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新设合并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注2: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3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详见第四部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2)合并各方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参考式样14; (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4)合并各方刊登的合并公告参考式样12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新设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15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6; (7)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8)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3、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3;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参考式样11-4、5、6(适用吸收合并)、参考式样14(适用新设合并);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本公司刊登的合并公告参考式样12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新设)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13(适用吸收合并)或参考式样15(适用新设合并); (7)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登记程序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注9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 分立前提条件:在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分立。 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分立后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注2: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注3;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参考式样16;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注10; (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注5;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1;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注7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注3; (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7的报纸纸样; (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参考式样18;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注8、参考式样7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解散分立(含存续分立后需新设的情形)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注2: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3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详见第四部分“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参考式样16;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注10;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7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参考式样19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11;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3、因新设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 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注2: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3;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和解散的决议参考式样16; (4)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注10; (5)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参考式样17的报纸纸样; (6)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参考式样19; (7)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附注: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5。 3、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附注6。 4、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②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③ 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④ 合并形式; ⑤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⑥ 职工安置办法; ⑦ 违约责任; ⑧ 解决争议的方式; ⑨ 签约日期、地点; ⑩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7。 6、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附注11。 7、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8。 8、同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附注16。 9、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10、分立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②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③分立形式; ④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⑤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⑥职工安置办法;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式; ⑨签约日期、地点; ⑩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附注11。此项验资证明与分立后新设公司为同一个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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