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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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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本级、杭州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作为试点出口企业,自2007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省本级、杭州市试点成功后,对全省其他地区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推广应用,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每周进行电子数据传输。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已接收的电子数据按市地清分,通过省局FTP(/_省国税/进出口处/下载区/核销单电子数据下发)下发。各级国税局应及时接收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并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系统。
      四、未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仍按照现有的核销单管理模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纸制核销单)进行管理,同时可参照试点地区的电子数据管理模式,应用省局下发的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模拟管理,对模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保证试点取得成功并为进一步的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与传输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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