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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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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高效、规范地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杭州外向型经济迈上新的台阶,根据市政府第6号令颁布的《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结合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协调小组”,指导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贸易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局、土管局、外汇管理局、环保局、劳动局、法制局、侨办、台办和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长由市领导兼任。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处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由市外经贸委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杭州市主管(包括区、县(市)),并在杭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明确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受诉部门”)。各区、县(市)的受诉部门设在区、县(市)外经贸委(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受诉部门设在管委会经贸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受诉工作由其相关处室兼管。各受诉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投诉受理、传送、登记、处理、签署、答复投诉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处理。
  四、对投诉人的投诉,受诉部门应认真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对既不办理又不及时提出解决意见者,由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协调小组提请追究受诉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投诉人在本市的投诉,必须按照《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范围进行,不得妨碍政府机关正常办事秩序。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投诉,受诉部门应予受理: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与本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而又无法统一,或遇到重大困难企业无法解决时的投诉;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投资方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经协商又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投资者任何一方的投诉;
  3、外商投资企业在提前终止合同或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与本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的投诉。
  六、属于下列情况的投诉,受诉部门不予受理:
  1、超出投诉范围规定的投诉;
  2、国家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其投诉即告终止;
  4、企业外方投资者与其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进行的任何投诉;
  5、匿名投诉。
  七、投诉人向受诉部门投诉,按下列要求进行:
  1、投诉书要求一事一诉。如涉及同一受诉部门的,可数事并诉。投诉书必须签署投诉人名称(或姓名),加盖公章或签字。
  2、如投诉人系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代表投诉。
  3、投诉方式可采用挂号邮寄,也可采用图文传真,有条件的可直接送达有关受诉部门。
  4、投诉书一式若干份,主送受诉部门2份和被诉人1份,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1份。
  八、受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后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诉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应将投诉书及时转送有关受诉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如投诉属于其处理范围,且材料附件齐全,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已予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清楚之处,可要求投诉人限期补齐材料或当面质询后受理投诉。
  九、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通过调查核实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受诉部门分管的行政领导审签后,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投诉受理后的2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当事人。
  十、受诉部门受理的投诉,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等原因20天内难以处理完毕的,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以后每延长1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一次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十一、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自接到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20天内不作出反应,视同无异议,有关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处理决定。
        十二、投诉人如对受诉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
  十三、对投诉人的复议请求,一般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签后,作出投诉复议裁定书。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复议案,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进行复议裁定。
  协调小组作出的复议裁定,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
  十四、协调小组启用“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协调小组”印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另启印章。对受诉部门印章的名称作如下规定:
  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启用“XX委(办、局、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2、各县(市)启用“XX县(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3、各城区启用“XX区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4、各开发区管委会启用“XX开发区管委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各受诉部门的印章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级受诉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投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要深入基层,掌握情况,认真负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每一件投诉。要通过及时、高效、规范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来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以此推动杭州市外向型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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